六安市慈善总会筹募资金物资
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和使用我会筹募的资金物资,及时、全面和准确地保证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慈善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事项:
(一)每次募捐活动期间,定时公布募捐收入;每次募捐活动结束后,及时公布所取得的总收入;
(二)每笔捐赠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额和去向;
(三)每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接收善款善物的收支情况和运行费用;
(四)每年一季度公布全年计划开展的慈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内容、数额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开展每一慈善项目,公布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公布评估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捐赠人要求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的方式,公布信息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全市,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主要形式有:
(一)互联网公开(六安市慈善总会网站等);
(二)新闻发布会公开;
(三)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四)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六条 及时答复捐赠人和社会对捐赠款物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问询,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