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六安市慈善总会! 简体中文 | 繁体语言 | English
首页 六安市情 网上公示 政策法规 慈善动态 慈善项目 捐赠指南  
滚动信息: 安徽省六安市慈善总会举行慈善调研帮扶活动...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六安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10-06-05 09:14: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250次】 【字体: 】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 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前款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行后续管理。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进行专项统计。

  第八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九条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民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六安市慈善协会规章制度
· 六安市慈善协会筹募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
 
 
   
copyright 2009 www.lacsx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564-5366399 传真:0564-5366399 邮编:2370000
邮箱:lascsxh@163.com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楼五楼505室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291号

皖ICP备80808008 ?技术支持:安徽商网